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合理使用是指只要用户出于合法的目的去使用他人作品,即使没有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以使用,且不需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列出了包括个人使用在内的十二种合理使用的范围,但这其中并不包括如何在互联网条件下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为适应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现状,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关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八种,但遗憾的是其中没有针对网页快照的内容。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均采用了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其优点是可以减少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不确定因素的情形,且公众在实施网络著作权相关的行为中或者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就能依据法律条款判断出该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相比因素主义立法,它的可适用性更强。但是该种立法模式无法应对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即如果只能适用现行的合理使用法规审理案件,那么这些新问题将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样也会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空间。
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出现了多起与网页快照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被告一方往往会以合理使用规则进行抗辩,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在考虑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时,除了依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进行判断外,还会将开放性的标准运用到案件当中来作出判决。如在泛亚公司诉百度公司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就提出,网页快照提供者在为用户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这些内容是否为他人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这种提供行为对其它与此相关的人,包括上传这些信息的原始网站是否会产生影响,以及是否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后果。至于本案的网页快照侵权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免责这一问题,承办法官除了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条文外,还灵活运用了开放性的标准进行审理,这对办理网页快照侵权案件是有指导意义的。
综上所述,判定网页快照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免责的关键在于需要有更为明确的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网页快照案件时,除遵守法规外,还可以根据情况运用开放性标准,通过案件的审理,总结类似情形,逐渐形成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