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将署名权界定为作者表明身份,享有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常的表现形式是作者将名字标注或附在作品上。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方面看,将署名权解释为一种作者明示该作品归属于自己的创作权更为合理,它能够维系作者与其所创作品之间的关系,起到纽带的作用,如果人为更替或剪断纽带又没有得到作者授权,此行为就超越了权利边界,构成了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可依此对照分析网页快照屏蔽署名的问题。
网页快照在收录网页时会出现屏蔽管理电子信息的现象,但是这种行为并未切断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纽带,所以不构成对权利人署名权的侵犯。如登录微博首页在网页最下方能看到“copyright 2009-2019 WEIBO”的标识,如果使用快照功能查看微博的首页,就不会显示此版权信息,但不能据此就断定网页快照构成对权利人署名权的侵犯。虽然使用网页快照查看微博首页时会屏蔽掉版权所有人的信息,但用户并不会对网页与作者之间的关联产生误解,也不会凭此就误认为微博首页是由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所制作,而是仍能清楚地认识到微博首页属于著作权人,这说明作者与他的作品之间的纽带并未因电子信息被屏蔽而被切断,权利人的署名权并未受到侵害。
从本质上讲,署名权是对作品归属性的一种认定,通过该权利网络用户能够追溯到作品的来源。网页快照并未使网络用户对网页作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故而并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